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
(1995年5月6日)
國務院最近向各地批轉了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部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中就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有關問題主要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維護農業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各地要依法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續訂、鑒證、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以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將其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要維護承包合同的嚴肅性。
二、積極、穩妥地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承包合同期滿後,在總結經驗、在完善承包辦法的基礎上進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在此過程中,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因人口增減、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嚴重不均、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經民主議定,作適當調整後再延長承包期。進行土地調整時,嚴禁強行改變土地權屬關係,嚴禁發包方借調整土地之機多留機動地。
三、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有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鞏固家庭聯產承包制,各地應積極提倡。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地方,要不斷開闢新的就業門路,切實解決好新增勞動力的出路問題。未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地方,也應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四、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延續和發展,應納入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圍。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在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並有穩定收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比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新生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適時加以引導,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五、延長土地承包期和進行必要的土地調整時,不得隨意提高承包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六、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山嶺、草原、灘塗、水面及集體所有的畜禽、水利設施、農機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七、要加強對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領導。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到農村經濟發展、改革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予以重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