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漁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漁業(水產、水利)廳(局): 目前,一些地方漁用藥品(包括魚、蝦、貝、蟹和爬行類等水生經濟動物用化學藥品、生物制品、生化制劑、飼料藥物添加劑等,以下簡稱漁用藥)生產、經營和使用比較混亂,既影響水產養殖病害的有效防治,又可能造成對人體的潛在性危害。為了加強漁用藥質量監督管理,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及有關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漁用藥的產品審批和監督管理。在農業部獸藥典委員會和獸藥審評委員會中增加5-10名漁業方面的專家。省級獸藥審評委員會也應增加5-7名漁業方面的專家。在各級獸藥監督員隊伍中增加3-5名漁業部門的監督員。 二、加強對漁用藥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對漁用藥生產企業的審批要嚴格把關。今後凡建漁用藥生產廠或增設漁用藥生產車間,立項報告必須先經所在地的省漁業主管部門初審,報省畜牧廳(局)審批後,方可形式建設;建成後,由省獸 藥管理部門組織有漁業管理部門專家參加的驗收級進行驗收,合格後按規定程序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對現有的漁用藥生產及經營單位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會同漁業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清查,對清查不合格的,要限期處理。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經營漁用藥。 三、加強對漁用藥品種的管理。凡申請屬于必須進行臨床試驗或臨床難證的新漁用藥及漁用藥新制劑、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注冊必須進行藥效試驗的漁用藥,其臨床試驗、或臨床驗證必須由我部指定的長江水產研究所、黃海水產研究所和浙江省淡水產研究所三個單位承擔。對目前已生產的漁用藥品種的已發佈的漁用藥質量標準及有關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應立即著手收集彙總,報我部畜牧獸醫司。 各級畜牧、漁業管理部門接本通知後應互相協作配合,切實加強漁用藥的管理,搞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工作,推動水產養殖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