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農藥登記與藥效試驗實行定期統一申請和審批的通知 |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檢定管理)所(站)、各農藥生產企業和境外農藥公司(株式會社)發出關於農藥登記與藥效試驗實行定期統一申請和審批的通知。 鑑於目前農藥登記與藥效試驗的申請工作中存在著隨意性很大,缺乏嚴格的計劃性,試驗的安排和落實常常與試驗的季節不符等原因,以致影響了試驗的正常進行,增加了試驗的審批和管理難度。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使我國農藥登記與試驗的申請和審批工作更加規范有序,保證各項試驗有計劃順利地進行和完成,決定對農藥登記與藥效試驗實行定期統一申請和審批。 1.國內農藥藥效試驗必須先在試驗申請者所在的省級農藥檢定(檢定管理)所(站)提出申請,由省級農藥檢定(檢定管理)所(站)初審後統一報送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審批。部藥檢所將不直接受理企業的申請。 2.境外及外企控投農藥企業或公司的農藥藥效試驗由試驗申請者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有關手續。農業部藥檢所對申請的試驗定期統一集中審批,每季度進行一次。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檢定管理)所(站)于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前將本地申請的試驗統一報部所。 以上決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