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國內貿易局發佈《<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試點管理辦法》 |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提高肉品質量,防止不合格肉品上市流通,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原國內貿易部《生豬屠宰證、章、標誌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國內貿易局最近制定併發佈了《<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試點管理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實行。 《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試點管理辦法的內容是: 一、為加強屠宰管理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原國內貿易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在全國逐步實行對出廠的畜禽產品出具《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制度;屠宰廠(場)對經其檢驗的畜禽產品加蓋訖印章的同時必須出具全國統一的《畜食產品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場),憑證運輸和上市銷售。為確保《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制度的科學和有效,先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 二、試點范圍:全國在各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黑龍江、吉林省、廣東省、河北省、遼寧省、湖南省縣以上城市試點;省級試點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屠宰辦備案。 三、試點畜禽為生豬,產品范圍主要是屠宰後鮮白條肉,實行一豬一證。其他畜禽和產品,由試點省、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四、試點期間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發放和管理: (一)《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發放管理參照原國內貿易部《生豬屠宰證、章、標誌片管理辦法》執行。 (二)《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由國家內貿部指定印刷廠家,統一監制並加蓋國家國內貿易局監制印鑒。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需要《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的數量上報國家內貿局屠宰辦,同時將所需印制成本費匯到國家內貿局屠宰辦,同時將所需印制成本費匯到國家內貿局指定的印刷廠家帳號,由國家內貿局向印刷廠家下發印制通知單。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試點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 (五)各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發放和管理,可根據需要加蓋本部門印章,定點屠宰企業在領取《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時,要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使用情況。 (六)各定點屠宰企業在出具《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時,要填寫貨主姓名,由檢驗員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定點屠宰企業檢驗專用章,同時填寫存根,妥善保存備查。 (七)《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必須隨貨同行,對沒有《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畜禽產品,一經查出,按未經檢驗畜禽產品處理。 五、《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制度試點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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