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1989年9月12日國務院批准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制定)
   

    國務院決定利用農業發展基金,對我國成片的,增產潛力較大的農用土地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綜合開發,以擴大耕地面積,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增加農產品總量,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為了搞好農業開發,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必須按項目進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確立
      第一條  立項原則。
    以增加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總量,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以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推廣農、林、水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對水土資源較好,潛力大、投資少、見效快和效益高的項目優先綜合開發;集中資金,量力而行,開發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講求經濟效益,又要講求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二條  立項程序。
    (一)項目的層次。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分為總項目、分項目、子項目三個層次。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承包開發的項目為總項目;地(市)、縣或省級有關廳(局)向省級承包開發的項目為分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向地(市)、縣承包開發的項目為子項目。
    (二)項目建議書。總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水利、農業區劃、土地管理、環保、農業銀行等有關部門以及科研、設計單位,根據本地區水土資源、農業生產佈局、農業區劃等情況,在調查研究、收集資料、現場勘察、初步分析投入產出效益的基礎上,經過方案比選後,向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項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農林水等現狀;開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范圍、地點、規模、主要措施;綜合開發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資金估算及其來源;新增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初步分析;組織領導。省級項目建議書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一式10份,同時抄報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部、水利部、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國家土地管理局、農業銀行總行等有關部門各2份。各有關部門向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請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三)設計任務書。省級人民政府的項目建議書,經原則同意後,要依據批准的開發范圍、建設規模、資金數額、工程項目(製圖定位)、新增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農業開發項目設計任務書。
    總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專家評估、論證,並將結論隨同設計任務書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並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後,總項目正式確立。分項目、子項目的確立,由各地參照上述程序辦理。分項目、子項目的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由上一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審批。
    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立項的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在批准的設計任務書規模內的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項目管理
      第三條  計劃管理。
    (一)年度計劃的編報和審批。編報年度計劃的依據是經批准的項目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總項目的年度計劃,由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編制,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下達。分項目、子項目的年度計劃,由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二)年度計劃的實施和檢查。各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按批准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並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半年將開發建設進度上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年度計劃的調整,應報原批准單位審批。
      第四條  資金管理。
    (一)按項目按進度撥(借)款。
    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項目的撥(借)款,根據農業發展基金“先收後支”原則,結合當地開發工作進度、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及耕地占用稅和預算調節基金收交情況分期進行。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地(市)、縣分項目的撥(借)款,照此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配套資金先存後用的辦法,即先把配套資金存入銀行,由銀行開具存款數額證明,交驗後再撥(借)款。撥到縣以下單位的資金,存入當地農業銀行或信用社。
    地(市)、縣級土地開發辦公室對子項目的撥(借)款,要有20%左右的工程承包費,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結算補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報帳撥(借)款”辦法。實行這個辦法的,可以先撥(借)一定比例的資金,具體比例由地(市)、縣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有關部門商定。
    農業銀行的專項貸款,由農業銀行根據批准的項目計劃,按農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辦理。有的開發項目,農業發展基金與貸款可結合安排,但不要每個具體項目都搞“拼盤”。
    (二)按項目獨立核算。各項目都應實行獨立核算。核算每個項目的費用支出和資金、物料的收、支、結餘數額。一個項目有多種資金來源的,可統一核算分別報帳。項目投資和計劃供應的物資,必須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報財務會計報表,逐級彙總上報。
    (三)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各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審計、財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部門,都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的財務監督檢查。好的經驗要及時推廣,對存在問題要及時研究處理。
      第五條   物資管理。國家土地開發基金所需統配物資,列入國家物資供應計劃。地方安排的配套資金和農業銀行貸款所需物資,列入地區物資供應計劃。用于土地開發的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條   組織機構。凡國家立項開發的地區,都要設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任組長,計委、農委、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土地管理、農業銀行等有關部門領導同志參加。領導小組下設精幹的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三、竣工驗收
      第七條   竣工驗收的依據和內容。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由各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單位,或授權有關部門,按照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生產條件的改善指標:擴大耕地面積,改造中低產田面積,新增排灌面積,改善排灌面積,擴大優良品種種植面積,新增防護林面積,新增農田林網面積,技術培訓人次等。
    (二)糧、棉、油等農產品新增生產能力。
    (三)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總的考核評價。
      第八條  竣工驗收的層次和要求。
    (一)子項目、分項目的竣工驗收,分別由地(市)、縣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其上一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專業性項目,委託上一級專業主管部門驗收。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驗收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二)總項目的驗收。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專業性項目驗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理。
    (三)所有項目的竣工驗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驗收報告,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四、附則
      第九條   省級土地開發領導小組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抄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在執行中不斷完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