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以下簡稱“豐收計劃”) 是農業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的綜合性農業科技推廣計劃,是實施科技興農戰略和實現我同農業發展目標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豐收計劃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農業科技與生產密切結合,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發展。
    第二條   豐收計劃項目主要內容
    (一)高產、優質農作物良種及先進、適用、高效的綜合栽培技術;
    (二)畜禽漁良種及優化配合飼料、科學飼養及疫病綜合防治技木;
    (三)名特優新品種種植、養殖,新飼料源、飼料蛋白源及模式化養殖先進適用技術;
    (四)農枚漁業先進適用機械化技術;
    第三條   豐收計劃立項原則
    “豐收計劃”項目分為兩類:一是具有一定推廣面積和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比較顯著,以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主的項目;二是直接經濟效益顯著、對提高農牧漁業整體效益、帶動整個行業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推廣項目。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生產力發展要求,優先選擇關係國計民生的糧棉油及主要農牧漁產品高產、優質、高效的項目,積極發展農牧漁業多種經營項目;
    (二)選用的科技成果先進適用,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好,作用大,適用范圍廣;
    (三)項目一般執行2——3年,以整縣或一個縣若幹整鄉為單位集中連片實施,適當控制年度計劃實施規模,年度項目實施規模一般控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 (以下簡稱省區市) 適宜推廣范圍的10%以內,並對周圍縣(鄉)以至本省或跨省市適宜推廣區域起輻射和推動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大面積、大范圍推廣應用;
    (四)引入競爭機制,經專家論證,擇優立項,優先安排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出色的單位承擔實施。
    第四條    豐收計劃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農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每兩年(逢雙年份)提出一個豐收計劃項目立項指南(大綱),指出主要項目和內容,下發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牧漁墾機等主管部門及農業科研、教育單位。
    (二)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牧漁墾機主管部門等單位根據豐收計劃項目立項原則和立項指南(大綱)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于每年十月底前向農業部有關司提出下年度豐收計劃項目申請,同時抄送農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和同級財政廳(局)。各有關司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發展方嚮擇優選項後向部豐收計劃辦公室提出行業重點建議項目。
    (三)農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對行業重點建議項目組織專家論證(評估),綜合平衡,會同農業部財務司、財政部農財司編制年度豐收計劃項目計劃,報經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指導小組批准,于翌年第一季度將年度項目下達各有關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等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豐收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
    (一)豐收計劃由農業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並由農、財兩部組成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指導小組,全面負責豐收計劃的部署和組織領導工作。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科技司內,負責統一組織編制豐收計劃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擇優選項,綜合平衡,項目安排,審簽合同,檢查、宣傳、總結等工作。農業部有關司負責歸口管理項目的推薦、簽合同、檢查、驗收、總結等工作。
    (二)、各有關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畜牧、水產、農墾、農機化等廳(局)分別負責本省本行業豐收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由其豐收計劃辦公室具體組織項目的統一管理,包括申報項目,組織簽訂合同,檢查、交流、驗收、總結、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由豐收計劃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處組織推廣、科研、教育等單位具體組織實施豐收計劃項目,包括制定實施方案、落實技術、行政、服務等措施,分工協作,責任到人,認真實施,做好項目總結等工作。
    (三)豐收計劃項目實行合同管理。農業部有關歸口司為委託單位(甲方)、各有關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牧、漁、墾、機等主管部門或科技、教育單位為承擔單位(乙方),農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為鑒證單位(丙方)共同簽訂一級合同,省、區、市等與縣實施單位簽訂二級合同。
    (四)豐收計劃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時將項目落實情況(七月底前),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工作總結(年底以前)分別報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和有關司,抄送同級財政部門。項目結束前,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本辦法及項目驗收方法,按計劃、合同,組織項目驗收和總結。項目實施結果以本縣(鄉)統計部門統計或按豐收計劃項目驗收方法測產為驗收依據。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項目承擔單位可組織省(區、市)、地(市)、縣有關部門對縣(鄉)項目實施點進行重點驗收。要求申報獎勵的,可根據豐收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項目的鑒定和驗收可以一次完成。
    第六條   豐收計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豐收計劃經費是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資金,要相對集中使用,按項目管理,不按比例切塊,重點支援涉及國計民生的糧棉油及作用大、見效快、技術含量高、效益好的項目,每年辦成幾件大事,形成規模效益。年度豐收計劃經費的安排使用,原則上分三部分:
    (一)豐收計劃項目技術推廣補助費:主要用于豐收計劃項目開展技術培訓、示範推廣、繁育制種、添置少量用于推廣工作的儀器、設備、印發資料、交流、檢查、驗收、總結等補助費用,其中檢查、驗收、總結、交流等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補助費的5%。技術推廣補助費根據需要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豐收計劃項目貸款貼息補助。
    (二)技術推廣周轉金:與撥款配套安排見效快、收益大、有示範作用、覆蓋面較大的農牧漁業重點技術推廣項目,定期償還,周轉使用。周轉金周轉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
    (三)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管理經費。
    回收的周轉金用于安排農工商結合、內外貿結合以及產、加、銷一體化,直接經濟效益顯著,對提高農牧漁業整體效益、帶動整個行業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推廣項目。
    豐收計劃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投資和豐收計劃以外的其它開支。農、財兩部有關部門每年將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違行聯合檢查或抽查。各有關省(區、市)等項目承擔單位要進行檢查、抽查和自查,並于翌年一月底前編制豐收計劃年度項目經費決算,報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和歸口司。各級項目承擔單位及財務機構要嚴格按本辦法和財會制度,加強資金管理,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獎勵與處罰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中,對完成或超額完成豐收計劃指標,效益顯著,成績突出的項目,可根據豐收獎獎勵辦法,申報豐收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屬于部級科技成果獎,與農業部科技進步獎享受同等待遇。
    凡不按時償還豐收計劃項目周轉金,不及時報送年度經費決算、執行情況和工作總結的,暫緩或停止安排該省該行業豐收計劃項目經費。凡違反豐收計劃項目合同,挪用資金,弄虛作假的,除追回挪用資金外,由農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各省、區、市結合實施國家級豐收計劃,組織實施地方豐收計劃,形成國家、地方不同層次的豐收計劃,其實施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七年“農牧漁業豐收計劃暫行實施辦法”同時作廢。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指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