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強對業科技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確評價科技果的水平,促進農業的發展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定辦法”和“科技成果鑒定規程(試行)”的規定,結合農業學技術成果的特點,特制定本“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暫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並做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是主管科技成的政府機構的一種行政行為。
    第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究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
    第五條  農業部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農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二章鑒定范圍
    第六條  列入國家和農業部的科技計劃(包括推廣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應用性理論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1、本條所稱的國家科技計劃是指: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原則上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進行鑒定,八六三計劃只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但對專題中內容相差比較遠,研究工作相對獨立的部分,暫時可以分開申請鑒定,但這部分內容不能再合到專題中進行鑒定,避免重複鑒定。
    2、農業部科技司歸口管理的科技計劃。
    3、本條所稱的應用技術成果是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
    4、少數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鑒定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技術成熟並具有明顯的創造性;
    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中處于領先水平;
    經實踐證明能應用;
    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
    5、軟科學成果暫按一般成果進行鑒定。
    第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研究的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其評價方法應根據國際慣例,通過國內外同領域的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公開發表,引起國內外同行專家的關注、評論和引用來獲得認可,並由所在單位學術機構出具綜合評價意見。
    對於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的理論成果,它的作用不僅表現為論文的學術價值,還表現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這種應用性理論成果可以視同應用技術成果,並依照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鑒定。
    2、已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應用技術成果(局部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用技術成果可以申請鑒定);
    3、通過省級以上品種審定單位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
    第八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鑒定申請。
    第三章  鑒定組織
    第九條  各級農業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機構的職能
    一、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
    1、負責全國農業系統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部門的管理辦法、規定、細則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和成果鑒定的彙總工作;
    2、主持或委託有關單位主持農業系統或由農業部下達任務、其它部門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3、作為農業部科技成果的組織鑒定單位,對成果完成單位申請鑒定的成果進行審批並對鑒定憑證審核蓋章。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漁、農牧、農林、畜牧、水產、農墾、農機化、鄉鎮企業)廳(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
    1、負責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管理工作;
    2、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成果鑒定計劃和總結;
    三、農業部各司(局)、直屬科研院(所)、部屬農業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
    1、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科研、推廣課題完成的科研成果的鑒定管理工作;
    2、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畜牧、農墾、農機、水產)科學院、農業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
    l、負責本部門的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
    2、每年向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報送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第十條  根據實事求是、嚴格把關、精簡節約的原則,視不同情況採取以下鑒定形式:
     1、檢測鑒定: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2、會議鑒定:指由同行專家採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必須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才能做出評價的成果,可以來用會議形式鑒定。
     3、函審鑒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辨即可做出評價的科技成果,應盡量採取函審形式鑒定。
    第十一條  採用檢測鑒定時,由組織檢測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採用會議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七至十五人組成鑒定委員會。參加會議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到會專家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採用函審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依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意見形成。鑒定意見由兵鑒定單位指定參加。函審的專家組組長彙總。但該組應同時單獨寫出自
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
    2、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的技術發展的狀況;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被鑒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單位的人員以及長期脫離教學、科研、生產的黨政機關人員均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的鑒定。否則將被視為無效。
    第十五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並對所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鑒定成果的技密。
    第十六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1、獨立對被鑒定成果進行技術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2、要求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並要求做出解釋,要求複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3、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鑒定憑證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結論、中簽字;
    4、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幹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申請。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七條  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係,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鑒定。
    第十八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規定的任務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的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3、技術資料齊全,並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4、有經國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能獨立應用的重大階段性成果,經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單獨申請鑒定。“重大階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技術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取得的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條  申請鑒定的材料:
    1、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
    2、技術研究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前景和條件、存在的問題等基本內容);
    3、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以及國家科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4、用戶使用情況報告;
    5、准確的完成單位(不包括一般試制加工單位及一般協作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名單(按解決該項技術問題所做貢獻大小排序);
    6、起草的《鑒定憑證》。特殊項目(如設備、儀器等)還須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7、測試分折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包括原始記錄);
    8、設計與工藝圖表;
    9、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10、涉及汙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和證明;
    11、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它文件;
上述有關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和他人技術資料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
    第二十條  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明確是否受理鑒定申請,並做出答複。
    第二十一條  參加鑒定會專家,從組織鑒定單位或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專家數據庫和成果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的鑒定委員名單中遴選。
    第二十二條  鑒定材料應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十天,送給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
    第二十三條  參加鑒定工作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後,應當進行認真審查,並准備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技術內容:
    1.成果名稱是否准確;
    2.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3.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規定;
    4.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成度;
    5.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6.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7.對成果劃密。
    第二十五條  鑒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重新鑒定,予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及時提出並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
    第二十七條  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鑒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憑證》。其份數不超過10份。凡被批准通過的鑒定成果,部成果管理機構每年進行公告,公佈成果名稱、核准編號、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研制起止時間、鑒定時間、主持鑒定單位、三百至四百字的內容摘要。每項收印刷費、郵費等五十元。
    第二十八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鑒定單位和申請鑒定單位存檔。
    第五章  鑒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幹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村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第三十一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准確。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令其授權主持鑒定的單位及時糾正;錯誤嚴重的可以直接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可酌情發給技術諮詢費。標準可參照高等學校教師課時費(包括事先審閱技術文件及參加鑒定會的時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詢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有權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其今後承擔任何鑒定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鑒定科技成果關鍵技術的,應當視為侵犯知識產權,並可由成果持有人依據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給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損失。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3日農業部發佈的《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