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
預約生產供應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業部發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關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組織經營,並納入同級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的計劃”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主要農作物雜交種系指雜交水稻、雜交玉米、雜交高梁、雜交油菜種子及其親本種子。

第三條 雜交種省(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間預約生產供應,應分別納入調入和調出省種子管理部門的種子購、銷計劃,實行以銷定產。嚴禁從事居間轉手倒賣,哄抬種子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雜交種子經營單位,需出省預約雜交種子時,須經所在地區(市)種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再報省種子管理部門簽發《雜交種子出省預約生產許可證》,並持證到接受預約省種子管理部門辦理預約手續。

第五條 接受預約的省種子管理部門憑預約省許可證要求,根據本省情況,安排承約單位生產供應,併發給《雜交種子預約生產許可證》,各產地憑許可證安排生產供應。因傳統預約協作關係,可允許預約單位指定承約單位進行生產供應。

第六條 雜交種子預約生產供應一律實行合同制,合同由預約單位和承約單位簽訂。合同文本除雙方各執一份外,必須于簽約後一個月內將付本送交預約雙方省種子管理部門各一份,並據此納入雙方省雜交種子購、銷計劃,不送交合同付本的,一律不納入省計劃。接受預約的省種子管理部門應將全省接受的預約合同彙總報農業部種子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為維護合同雙方利益,凡納入省種子管理部門雜交種子購、銷計劃的雜交種子預約生產供應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履約,省種子管理部門有監督履行的責任,合同標的數量的履行,允許有10-15%的超欠差。凡因不可抗力造成減產,承約單位應及時通知預約單位進行現場考查,並按減產程度變更合同,協商不成,由省種子管理部門調解,也可按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雜交種省間預約生產供應的預約單位應向承約單位交納購價15%左右的定金,或由合同雙方確定定金比例和數量。

第九條 凡納入省間預約計劃的雜交種子,由承約單位向本省種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准運手續,再到有關運輸部門辦理運輸計劃。未列入計劃的雜交種子,除特殊情況經省種子管理部門批准的外,不予辦理准運手續。

第十條 預約單位和承約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完備必須的證照手續,保質保量依法生產、經營、接受農業、工商、物價、審計等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農業種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雜交種子省間預約生產供應計劃;協助各省種子管理部門督促、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和調解合同糾紛。對無故不履行合同的單位,根據情況將予以通報批評、督促賠償經濟損失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罰。

第十二條 雜交種省間預約生產供應計劃以外的臨時性省間余缺調劑,應在確保計劃內合同兌現後,按本管理辦法由購銷雙方省種子管理部門審批並簽訂合同。未經審查批准不利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證樣一: 雜交種子出省預約生產許可證

農種( )字第 號


 

經審核同意地(市)縣(市)種子公司(站)前往省(市、區)預約生產雜交種子
個組合

其中:1

     2

     3

     4

萬公斤種子

組合

組合

組合

組合

 

萬公斤

萬公斤

萬公斤

萬公斤

 5

 

 

(章)

年 月 日

 


1、 本證一式兩聯,第一聯預約省種子管理部門存留 

               第二聯接受預約省種子管理部門存留

2、 編號括號內填各省簡稱

 

證樣二:

  雜交種子預約生產許可證

縣(市):                                        農種( )字第 號


經研究同意 省(市、區) 縣(市) 種子公司(站)在你縣(市)預約生產: 

雜交種子個組合萬公斤種子 

其中:

1

3

4

組合

組合

組合

組合

萬公斤

萬公斤

萬公斤

萬公斤

5 

(章) 

年  月  日

 1、 本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省種子管理部門存留 

               第二聯承約縣(市)存留

2、 編號括號內填各省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