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零年四月三日農業部發佈
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精神,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保證農業機械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指農村中從事農牧漁業生產和農副產品加工的動力機械和農具等。

第三條 農業機械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管好、用好、修好農業機械,實行農業機械技術狀態檢測,保證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態完好,實現農機運用的高效優質、低耗、安全,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農業機械設備管理,要貫徹“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的方針,堅持使用管理、安全監理、油料管理、修理、培訓、新機具新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相結合的原則。要運用經濟、行政和法規的手段、逐步實現農業機械設備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第五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業機械設備管理工作。農業機械技術狀態完好率等指標應納入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的目標管理內容。

第二章 農業機械的使用 

第六條 各級農業管理部門應作好本地區農業機械的選型、配套、規劃工作。一個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型號要相對統一,要做好種類主機的農具配套工作,提高配套比,要搞好農業機械的綜合利用,減少重複購置。

第七條 農機使用者在購買農業機械時,要結合所在地區的實際需要,選購質量可靠的產品。

    農機部門對未通過鑒定或未取得“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的產品,不得推廣,防止質量低劣的產品進入市場。

第八條 農機使用者,在購買農業機構合,應到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入戶手續。

第九條 對新購置的農業機械,使用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和試運轉規程進行試運轉,機務管理人員應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條 農業機械的使用,必須堅持為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發展農村經濟服務的方嚮,不斷擴大作業項目,提高利用率。

第十一條 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及機務管理人員應與當地生產管理組織協作,推行行之有效的辦法組織好機械作業,合理調動機具,減少空運轉。

第十二條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確保作業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要加強對農機用燃油和潤滑油的管理。農機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油品技術要求正確使用、保管好燃油和潤滑油,防止油料使用中的汙染,減少機器磨損,使農業機械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四條 要加強農機供油點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供油點要做到油料的儲、運、銷的設備清潔完好,要有沉澱,過濾等淨化措施,並做到封閉計量加油。

第十五條 要因地制宜推廣行之有效的節油新機具和新技術,要實行農機節油目標管理。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農機作業合理的耗油定額,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第三章 農業機械的保養、保管 

第十六條 要按照“防重于治、養重于修”的原則做好農業機械的保養、保管工作。機務管理人員要做好對農業機械的保養、保管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應保養、保管好農業機械。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的保養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機車的高號保養應在機務管理人員指導下在室內進行。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的保養,燃油動力機械要做到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四淨(油、水氣、機車淨)、一完好(技術狀態完好);配套農具要做到三靈活(操作、轉動、升降靈活)、五不(不曠、不鈍、不變形、不鏽蝕、不缺件)、一完好(技術狀態完好)。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的保管要做到機車有庫,農具有棚(場),並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曬。入庫、棚(場)保管前必須進行技術保養。農機站、隊要有健全的保管制度。

第四章 農業機械技術狀態檢測 

第二十條 要加強農業機械技術狀態檢測,採取各種先進的檢測手段和措施,不斷提高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技術狀態檢測由縣農機管理部門組織,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鄉農機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技術狀態檢測,對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態進行綜合檢查,評定其技術狀態等級,併發給相應標誌。等級標準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制定。要組織開展技術狀態升級競賽活動。獎優罰劣,促進農業機械技術狀態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農業機械的修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機維修的網點,應按照農業部(1998)農(機)字第9號《關於農村機械維修網點等級審定管理的補充規定》進行等級審定,按不同的等級承擔相應等級的修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機維修的工人,應按照原農牧漁業部(85)農(機)字第5號《農機修理工技術等級標準》(試行)及農業部(1988)農(機)字第9號《關於農村機械維修待業工人技術考核的補充規定》接受技術培訓,領取技術等級合格證後,方可承擔相應等級的修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要根據農機作業需要,對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態進行定期檢查,保證及時修理。水型拖拉機可實行定期檢測、按需修理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機維修網點應嚴格執行農業機械修理工藝規程及修理質量技術標準,確保修理質量。

第六章 農業機械的報廢與更新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做好本地區農業機械的改造和報廢、更新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區農業機械的改造和報廢、更新的政策、規劃及實施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營、集體農機站、隊應當編制農業機械的改造和報廢、更新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營、集體農機站、隊應建立農業機械折舊和大修基金制度,農業機械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國家規定主要用于農業機械的發行和更新。

第三十條 農業機械的報廢標準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對報廢的農副業機械應當停供油物料。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再使用或轉售。

第七章 技術檔案 

第三十二條 農業機械都應建立技術檔案。技術檔案的內容、格式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技術檔案由鄉(鎮)農機管理服務負責建立和保管,機務管理人員負責填寫。

第三十四條 技術檔案是及時掌握技術狀態,實現合理使用、定期檢測、按需修理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時應隨帶技術檔案。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按照“分級培訓,能力協作”的要求,廣泛開展以農機人員崗位培訓為重點的多形式、多內容、多層次、多規格的培訓,逐步提高廣大農機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

第三十七條 拖拉機駕駛員、動力機手、農機修理工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崗位的售貨員,必須經縣農機校培訓,並取得結業憑證後,有關部門才能給予考核、發證。要嚴格執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禁止無證駕駛、操作和經營修理業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農業機務管理人員應逐步由具有中級以上(包括中級)技術職稱的人操作。鄉(鎮)農機機務管理人員必須由具初級技術職稱以上(包括初級)技術職稱或懂技術、有實踐經驗的具有農民農機技術員職稱的人擔任,並又經縣農機主管部門考核聘任。

第九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九條 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農業機械設備管理先進單位、人員評比工作,對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機務管理人員及優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對在農機設備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嚴重失職的單位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人員應視情節後果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