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農業生產,維護農民利益,制止近幾年來市場上經常發生的經銷假冒偽劣肥料、農藥、種子等行為,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現就加強肥料、農藥、種子市場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經營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0號)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肥料、農藥經營單位的登記管理,把好核准登記關。凡從事商品性肥料(含葉面肥、拌種肥、土壤調理劑,微生物肥料,有機、生物肥料等,下同)、農藥(含殺蟲劑、殺菌、除草、殺鼠劑、植物生長調節劑,衛生殺蟲劑等,下同)經營或直供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項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在規定的范圍內經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企業年檢,對現有經營肥料、農藥、種子的單位進行一次清理。對已獲准經營肥料、農藥、種子的單位,各市(地)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逐級核報,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進行重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彙總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堅決取締非法經營,農業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工作。
二、 肥料、農藥的經營限于三條渠道:1、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合作社;2、農業技術推廣部門[限于土肥、植保、農技推廣站(中心)因開展技術推廣和有償技術服務所需配套有償轉讓的肥料、農藥]和農墾直供墾區[限于直供的肥料、農藥;]3、肥料、農藥生產企業[限于自銷的肥料、農藥]。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肥料、農藥。衛生殺蟲劑的經營不受上述限制。常規農作物種子,按《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多渠道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限于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經營。
三、 經核准登記從事肥料、農藥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增設分支聯營單位的,必須按程序重新核准經營范圍。經核准登記從事肥料、農藥經營的單位委託代購、代銷的,必須經原登記機關專項審核批准,其代銷代購業務只限于零售農戶,不準批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個人不得經營肥料、農藥。在交通不便的地區,可由基層供銷社組織個體工商戶經營少量肥料,但必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行政部門的監督。肥料、農藥生產企業對以來料加工方式生產(含加工和分裝)肥料、農藥的,必須查驗來料加工單位的肥料、農藥經營資格。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營業、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四、 對未經登記注冊,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肥料、農藥、農作物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五、 嚴格執行肥料、農藥檢驗登記制度和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凡生產或進口的肥料、農藥;必須向農業部申請辦理登記(肥料常規品種免予登記,見附錄),並接受檢驗所需要的調查取樣。經檢驗和審定合格後准予登記的,由農業部和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公告批准登記產品和廠 家名錄。各地農業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文件規定辦理登記,地方越權登記的,一律無效。未經登記和經驗質量不合格的肥料、農藥,一律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不得生產、推廣、報獎和作廣告。複混肥和配方肥,必須經省級土壤肥料測試中心檢驗合格並准予登記後,方可進入農業推廣領域。分裝的肥料、農藥產品,必須是經農業部登記過的產品,並應向省級農業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分裝登記。
六、 對經銷未經登記(含分裝登記)和公告的肥料、農藥產品的,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語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封存、責令追回、沒收產品及非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經營或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的,由農業行政部門按照《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責令賠償。
七、 所有肥料、農藥新產品和農作物新品種必須堅持試驗、示範、推廣的原則,因地制宜逐步擴大使用范圍,防止盲目推廣。
八、 凡生產銷售的肥料、農藥、種子、必須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必須標明各種主要有效成分含量、產品登記證號、質量保證期和使用說明。出廠的肥料、農藥產品的包裝物標明量,必須與實物相符,不得採用代名詞或相當成分。凡產品說明、包裝物與實物不符者,應視為假冒偽劣產品。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或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由農業行政部門種子管理機構扣押種子,並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產品選題法》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九、 肥料、農藥、種子的生產者,經營者不得從事非法轉手倒賣,將計劃內轉計劃外,倒賣計劃指標、發貨標、提貨憑證等投機倒把行為,不得從事假冒商標、名牌等不正當競爭活動。違反此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用于投機倒把的物資、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止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
十、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肥料、農藥、種子廣告的日常管理,做好肥料、農藥、種子廣告發佈前的審查工作。申請發佈農藥廣告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驗農業行政部門核准的《農業審查審批表》後方可發佈。農藥廣告的文字、語言及畫面含義不得超出核准的內容,不得出現有安全性斷言,或貶低同類產品,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評價,或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畫面。肥料、種子的廣告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對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廣告牌管理條例》等法規,給予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公開更正、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等處罰。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認真做好肥料、農藥、種子的質量監測和鑒定工作。明年一季度,省地、縣土肥站、農藥鑒定所和種子站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本地經銷的肥料,農藥和種子進行質量聯合檢查。經農業行政部門檢驗不合格的肥料、農藥、農作物種子,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凡經監測鑒定屬假冒偽劣及含有毒有害物質的肥料、農藥、農作物種子,應及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十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執行本通知的具體措施,並將執行情況及時上報。
附:免予登記的常規肥料品種名稱
附件:
免予登記的常規肥料品種名稱:
凡經在農田長期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下列肥料品種免予登記:1、硫酸銨;2、尿素;3、硝酸銨;4、氰銨化鈣;5、磷酸銨(一銨、二銨);6、硝酸碗肥;7、過磷酸鈣;8、氯化鉀;9、硫酸鉀;10、硝酸鉀;11、氯化銨;12、碳酸氫銨;13、鈣鎂磷肥;14、進口二元、三元複合肥。